一、為規范浙江柯橋聯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行”)電子銀行業務操作,維護客戶與銀行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章程。
二、“電子銀行”是指我行通過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絡、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等方式,為客戶提供的電子金融服務。根據服務渠道不同,我行電子銀行可分為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
三、凡在我行開立賬戶、信譽良好的客戶均可享受我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業務服務。
四、客戶可在我行營業網點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注冊、變更和注銷。客戶向我行申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按照我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我行有權對客戶身份及資料進行審查、核實。我行根據客戶類別、注冊狀態、認證方式和申請項目的不同,為客戶提供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
五、客戶所提供資料和信息變更后,應及時通知我行進行變更。因客戶提供的信息虛假、缺失或未及時向我行申請辦理資料和信息的更新,導致我行無法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時發生任何錯誤的,客戶需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六、 我行電子銀行客戶身份認證方式分為數字安全證書(USBKEY)、客戶密碼以及其他可用于識別客戶身份的方式。根據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的不同,我行向客戶提供一種或多種認證方式供客戶選擇。
七、發生以下情況時,客戶應及時到我行營業機構辦理相應手續,否則可能產生客戶無法正常使用我行電子銀行功能或賬戶資金安全性降低等風險:
(一)客戶密碼泄露、遺忘,應辦理密碼重置手續。
(二)客戶USBKEY數字安全證書有效期屆滿,或者在有效期內損毀、遺失、鎖碼或證書密碼遺忘,應辦理證書更換、解鎖或密碼重置手續。
(三)客戶手機遺失或簽約電子銀行業務的手機號碼變更,應及時取消或變更手機銀行、電話認證等電子銀行業務的綁定手機號碼。
(四)客戶輸錯密碼信息超過我行規定的次數,其交易可能被限制,客戶應申請辦理解除限制手續。
八、我行對所有使用客戶在我行設定的身份標識信息,并按照客戶在我行設定的身份認證方式通過身份驗證的電子銀行操作,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我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后,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并應承擔上述電子銀行操作引起的一切后果。
九、客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遵守我行電子銀行業務有關交易規則,并根據交易提示進行正確操作,如涉及到我行的其他業務,需同時遵守與該業務相關的交易規則。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賬戶狀態正常,在賬戶掛失、止付、凍結等情形下,電子銀行服務將受限制。
十、我行有權制定和變更電子銀行業務收費標準。客戶申請注冊成為我行的電子銀行客戶,即表示接受該標準。收費標準如有變更,我行將提前30個工作日通過網站、營業機構等進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對變更后的收費標準,客戶如不接受,應注銷我行電子銀行服務。
十一、客戶必須妥善保管本人電子銀行客戶名、銀行卡、存折、USB KEY、簽約電子銀行業務的手機號碼、密碼和安全要素等信息,因客戶保管不善、掛失不及時等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客戶承擔。
十二、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我行有權暫停或終止對客戶的電子銀行服務,但電子銀行服務暫停或終止并不意味著暫停或終止前所發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銷,客戶仍應承擔因暫停或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后果:
(一)客戶利用我行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獲取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他人損失。客戶獲得不當得利的,我行有權從客戶賬戶中扣劃相應的不當得利所得。
(二)客戶利用我行電子銀行進行不正當交易或從事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活動。
(三)客戶電子銀行被他人盜用或發生其他危及客戶資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發生這種事件的可能。
(四)客戶注冊后連續2年以上未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五)客戶未按期繳納電子銀行服務費。
(六)客戶使用虛假、無效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注冊電子銀行。
(七)客戶不遵守我行相關業務交易規則惡意操作,或存在詆毀、損害我行聲譽或攻擊我行電子銀行系統等行為。
(八)客戶辦理使用特定終端信息(如手機、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設備識別碼等)的電子銀行業務時,所提供的終端信息錯誤或變更終端信息后未及時通知我行更改,造成我行無法為終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應服務。
(九)其他我行認為可能危及客戶資金安全的情形。
十三、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應注意防范風險,否則需承擔相應風險產生的不利后果,這些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子銀行登錄密碼、介質密碼、支付密碼或用戶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窺,或被他人利用木馬病毒、假網站、假短信、假電話等非法手段獲取,可能導致客戶賬戶信息泄露、資金被盜、被他人進行惡意操作等情況。
(二)電子銀行USBKEY、簽約電子銀行業務的手機號碼等身份認證介質丟失或被他人盜取或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客戶賬戶信息泄露、資金被盜、被他人進行惡意操作等情況。
(三)客戶的手機被他人盜取或被未經允許的其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過手機接收的賬戶及認證等信息泄漏、賬戶資金被盜等情況。客戶更換簽約電子銀行業務的手機號碼時,未及時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信息更新,將以原手機號碼開通的電子銀行服務取消的,可能造成客戶的賬戶信息泄露等情況。
(四)與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重要資料,如身份證件、銀行卡、存折、預留銀行印鑒等因遺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盜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冊電子銀行、賬戶信息泄露及資金被盜等情況。
十四、客戶應當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安全使用電子銀行。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與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的各項重要物品或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件、銀行卡、存折、USBKEY、口令卡、預留銀行印鑒、手機等,不得交給除授權人員外的其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網站或其他場所留下卡號、賬號、身份證號、常用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合理設置自己的賬戶支付密碼、電子銀行登錄密碼、USBKEY密碼等與電子銀行有關的密碼,避免使用與本人明顯相關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等)或具有明顯規律性的字符作為密碼,與電子銀行有關的各密碼應設置為不同內容,并經常更換。
(三)保護好賬戶支付密碼、電子銀行登錄密碼、USBKEY密碼等與電子銀行有關的各密碼以及口令卡字符、手機驗證碼等重要信息,不要在計算機、電話、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上記錄或保留。如有任何人(包括銀行人員)向客戶索要以上信息,請不要提供。通過具有存儲和顯示輸入號碼功能的設備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后,應立即清除所存儲的密碼和賬號等信息。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過程中暫時離開或完成電子銀行交易后,應及時退出電子銀行相關系統,并及時取出USBKEY等客戶身份認證介質并妥善保管。
(四)客戶應在安裝了正版操作系統以及防病毒軟件和網絡防火墻并能及時更新的計算機或手機等安全的終端設備上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防止終端設備發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網吧等多人共用的計算機上使用網上銀行;不要在他人的手機上使用手機銀行。更換簽約電子銀行業務的手機號碼后,應及時辦理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信息變更。
(五)客戶使用網上銀行應登錄www.ualjgox.cn,使用電話銀行應撥打我行公布的服務電話如400-840-0505等,手機銀行客戶端軟件應從我行網站或設備指定軟件下載網站下載。
(六)客戶應僅在與我行存在在線支付合作關系的特約商戶進行交易時使用我行賬戶進行在線支付,不要在來源不明的網站或商戶上進行在線支付,防止賬戶、密碼、身份認證介質等電子銀行信息泄露。
(七)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進行支付時,不要開啟操作系統及其他軟件工具提供的遠程協助功能,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應在核對收款方、支付金額等交易信息無誤后再確認支付。
(八)客戶應經常關注賬戶內資金變化,發現賬戶被他人操作、密碼泄露或其他可疑情況時,應立即辦理賬戶掛失、密碼重置、更換身份認證介質等手續,如有疑問,應及時撥打我行公布的服務熱線或到我行營業網點咨詢。
十五、因以下不可歸因于我行的原因,導致我行沒有正確執行客戶提交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或導致客戶損失的,我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我行接收到的客戶電子指令信息不明確、不完整、存在亂碼等。
(二)客戶賬戶可用余額不足或存在掛失、止付、銷戶或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等異常狀況。
(三)客戶未能按照本章程及相關交易規則正確操作。
(四)客戶出于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使用我行電子銀行。
(五)我行遇到不可抗力、計算機黑客襲擊、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網絡擁堵、供電系統故障、電腦病毒、惡意程序攻擊及其它不可歸因于我行的情況時。
十六、我行可根據客戶在我行留存的聯系方式,向客戶發送短信、郵件或進行電話溝通,要求客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客戶賬戶及資金安全。但我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通過郵件、短信、電話等方式主動要求客戶將資金轉入某一指定賬戶,客戶如收到短信、電話或郵件,涉及要求客戶將資金轉入某一賬戶的,應保持警惕,仔細辨認信息真偽,如有疑問,應及時撥打我行公布的服務熱線或到我行營業網點咨詢。
十七、客戶通過電子銀行辦理我行借記卡、存折、存單等賬戶掛失為臨時掛失,其中,臨時掛失有效期為5天,期限屆滿臨時掛失不再有效,客戶需在有效期屆滿前到營業網點辦理正式掛失手續或者及時續辦臨時掛失手續。對掛失生效前或臨時掛失失效后客戶以上賬戶產生的經濟損失,我行不承擔責任。客戶解除掛失,須到我行營業網點辦理。
十八、我行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對電子銀行業務功能及相關交易規則進行調整,并采取網站或營業機構公告、交易提示等方式告知客戶,如客戶不接受我行調整后的業務功能或交易規則,應注銷我行電子銀行業務。
一十九、客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如與我行發生爭議,應遵照法律法規、本章程及相關服務協議的規定與我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與爭議有關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我行不介入客戶與第三方或其關聯公司的商業糾紛,客戶不得以其與任何第三方的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應支付給我行的電子銀行服務費用。
二十一、本章程與我行既有章程、協議及交易規則有沖突的,涉及電子銀行業務內容的,應以本章程為準。我行所有以合法方式發布的,在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期間持續有效的公告(包括客戶注冊之前和之后發布的),均同樣適用于客戶。如該公告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為準。
二十二、本章程由我行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我行如對章程進行修改,將通過適當方式通知客戶相關修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我行網站或營業機構進行公布,若客戶不接受我行修改,應注銷我行電子銀行服務。
二十三、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執行,我行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電子銀行客戶,均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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